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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蒙古族,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81994********,中专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号楼**单元**号,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4日21时29分,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白色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川外川火锅店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12月29日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的血样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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