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官河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在紧急情况下,为将心脏病发的朋友姜某某送到医院而酒后驾驶号牌为冀F****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安岗附近时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1.3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次犯罪,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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