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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曲县**镇**村**楼**号,住本市**街**号楼**单元**。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酒后驾驶晋A****C号白色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迎泽区五龙口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中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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