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77********,黎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D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解放中路京华酒店前路段被东方市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对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94.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D6****普通二轮摩托车;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3.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彭 楠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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