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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Z82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1********,蒙古族,中专文化,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酒后驾驶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蒙G*****)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老甘旗卡村街内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12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74mg/100ml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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