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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二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7********243X,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住江苏省姜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红丽,北京世联新纪元(济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12月间,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卢某某、马某某三人合伙由江苏**公司(法人代表吉某某)与**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承包颍上**项目工程。期间,拖欠该项目47名工人工资119万元。

2019年3月6日,颍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同年3月15日17时前支付张中茂木工组22人工资40.5万元。同年3月31日,该局又向该公司(马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马某某于同年4月5日12时前支付徐某某班组17人工资44.1575万,支付胡建中班组18名工资34.394万元。江苏**劳务公司及马某某本人收到整改指令书后逾期未整改。

同年4月29日,颍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面向吉某某、马某某、卢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三人于签收整改通知书后10日内支付张某某木工班组22人工资40.5万元,胡某某等18名木工工资34.394万元,徐某某等17名木工工人工资44.1575万元。三人分别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7月14日、但三人逾期未仍支付。

2020年1月初,另有江苏**劳务有限公司承包颍上**项目的工人到颍上县劳动监察大队讨要工资。经颍上县劳动监察大队核算,吉某某、马某某、卢某某等人共拖欠工资,合计为二百四十多万元。同年3月4日,中大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代付江苏大城建筑劳务公司所拖欠的工人工资211万元。截至同年6月24日,江苏大城建筑劳务公司将所拖欠的剩余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该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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