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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46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21962********,*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镇**村*巷**号。2023年10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9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吉某某与本村村民吉某甲在本村东沟生产路上因避让路段发生争吵并相互在对方面部各打了一拳,紧接着被不起诉人吉某某便用右拳在吉某甲左侧腹部击打数次,致其倒地,后用右脚踹吉某甲左侧腹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吉某甲此次损伤致左侧第5、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致双侧胸腔积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次犯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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