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上午11时30分许,在藁城区贾市庄镇贯庄村村西围村路西边桥头,吉某某因琐事与薛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吉某某用砖头将薛某某头部和右侧肋骨打伤。经藁城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6日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薛某某对吉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该案系亲属之间偶发矛盾引发,案发后,吉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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