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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住海南省乐东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乐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12月15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由乐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1时许,被害人杨某甲因琐事与其三弟杨某乙(原名杨某丙)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吉某某见后便上前拦架,后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和杨某甲发生口角并互相扭打,造成杨某甲左小腿骨折。事后被不起诉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后吉某某家属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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