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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退回东方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方市森林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东方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东方市**镇**村人符某某和**村的吉某某合伙向**村人曾某某购买了位于**村东面**山脚下部队营房附近的“**园地”的林木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2020年1月4日,符某某和吉某某雇请工人开始对购买的“**园地”的林木进行采伐。2020年1月9日,民警在巡逻的过程中发现了该行为并进行了调查及核实,发现有越界采伐林木的行为,经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该地块越界采伐林木面积为2.81亩,后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田庄村“**园地”越界采伐林木地块进行鉴定评估,其鉴定评估结果为:越界采伐林木面积为2.34亩,被砍伐的林木树种为核树,被砍伐的核树株数为127株,被砍伐的按树总蓄积量为30.5718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没有犯罪事实,理由如下:

一、吉某某在本案中虽然存在利益关系,但其在帮助同案人符某某完成购买林地林木的交易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过程均不存在违法情形;

二、在办理林木砍伐证过程中,测量林地砍伐范围时,吉某某、符某某均在测量现场,他们均知道有一小块林木面积没有在测量的范围内,吉某某不存在隐瞒的情形;

三、在砍伐林木及销售环节,均是符某某一个人的行为,吉某某并不参与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且符某某与吉某某事先并没有通谋,也就是说,吉某某没有参与符某某越界砍伐林木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周向平

                          书 记 员:王  于

                                

20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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