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2000********,彝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吉某某以攀爬的方式进入梓潼县**镇**村**组李某某家中,将一台液晶电视机和两个小音箱盗走藏匿在附近田里,后盗窃物品被其舅舅曲某某拾得。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4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曲某某处扣押了被盗的电视机和小音箱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吉某某另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其他损失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赃物被追回、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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