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 3月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13 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与马某某在灌云县**镇**村陈某某家中收购稻谷时,趁陈某某不注意,以少记账的方式,少支付陈某某稻谷钱3447余元。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于2020年3月9日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吉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行为轻微,具有坦白、退赔、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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