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盗窃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织检一部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吉某某、谢某某缺钱用,二人便商量共同去盗窃,后二人在织金县城关镇沿河路诚信酒楼旁盗走被害人龚某某于此处的一辆白色东毅牌摩托车,并将该车出售。经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27元。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吉某某属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