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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诈骗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柘城县人,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乡**村委楼院**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太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20日,太康县**乡**行政村**村村民徐某某在商丘市**区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吉某某以帮助徐某某处理交通事故改变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先后以收取现金、汇款方式在郑州市、商丘市、太康县境内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25000元人民币。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31日,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先后分三次将25000元钱以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徐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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