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色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129198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昌都市芒康县。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吉某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于2019年6月3日由色尼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色尼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9月(具体时间不详),雪某某在那曲市第三小学送小孩上学时碰见吉某某,吉某某声称自已有一辆陆霸3400越野车要出售,雪某某表示要购买,并约好在**镇**十字路口碰面。第二天碰面后,雪某某与吉某某口头达成协议,雪某某以9万元的价格从吉某某手中购买该车,付款要求为2016年9月雪某某向吉某某支付首付4万元,2017年9月份支付剩余5万元。后时间到了2016年9月份,雪某某未能向吉某某支付首付4万元,吉某某就打电话催债,雪某某向吉某某求情能否延长付款期限,吉某某没有同意。2016年11月(具体时间不详)一天晚上雪某某、斯某某、贡某某、尼某某在怒江大酒店二楼的一间客房内喝酒,大概23时许有人敲房间的门,雪某某开门后发现是吉某某,吉某某一进门直接抓住雪某某的衣服将其推到床上,雪某某倒下后,与吉某某一起来的一名比较瘦年轻的昌都籍男子在雪某某的鼻子上打了一拳,雪某某的鼻子在流血,贡某某给雪某某递卫生纸,吉某某让雪某某还债,并称没钱还就跟吉某某走直到还完债为止,吉某某要把雪某某带到家里去谈,斯某某劝说吉某某不要这样,现在这么晚了就让雪某某呆在宾馆,第二天再让雪某某去吉某某家里谈,吉某某没有答应。雪某某被吉某某从宾馆带到一辆白色奇瑞牌轿车的后座中间,两边坐着吉某某的两个年轻朋友,吉某某的舅舅坐在副驾驶的位置,吉某某开着车子把雪某某带到家中,期间雪某某请求吉某某让自己回去,并答应第二天想办法借钱还债,吉某某对于这种请求没有答应。为此,雪某某给自己的妻子白某某打电话说被吉某某带到家中不让其回家的情况,让妻子想办法借钱,在吉某某家中雪某某上厕所时都会有两名年轻人跟着。第二天早上9时许,雪某某给妻子打电话问有无借到钱,妻子称还在想办法,雪某某又给吉某某说将自己的土地证抵押给他,吉某某没有同意。之后,雪某某向吉某某提出到自己家中取出土地证后再找别人借钱的想法,随后得到了吉某某的同意。雪某某、吉某某以及另一个昌都籍男子去了雪某某家里,到雪某某家门口时雪某某接到妻子白某某的电话,白某某从父亲珠扎手中借到了钱,问钱已经凑齐怎么汇过去,吉某某要求将钱交给位于拉萨**村的一家茶馆老板手中,雪某某家让妻子将钱送到了茶馆,之后吉某某给茶馆老板打电话核实后,就让雪某某回去了,雪某某到怒江大酒店退房后坐车前往拉萨(非法拘禁时间约达10小时)。
2、2015年1、2月份(具体时间不详),然某某在**镇**十字路口斜对面的一家茶馆里碰见吉某某,吉某某说自己有2辆车子要出售要求然某某帮忙找买主。2015年3月份(具体时间不详),然某某在**镇**十字路口斜对面的一家茶馆内碰见宗某某,然某某向宗某某提起吉某某有车辆出售的情况,宗某某当即提议然某某买一辆,自己买一辆,当时然某某给吉某某打电话表示愿意购买车子并要求看车辆,吉某某就让然某某和宗某某到那曲第三小学附近的一家修理厂内。到修理厂后然某某看上一辆黑色现代城市越野车,并与吉某某商量价格,刚开始吉某某要价12万元,后以11万元价格并赊账的方式达成了买卖意向,价格谈妥后吉某某让然某某找担保人,宗某某跟然某某称11万元的价格又是赊账的方式比较合理,今年挖完虫草后自己来付5万元(宗某某欠然某某5万元),然某某支付6万元,并由自己来做然某某的担保人。此后,然某某、宗某某、吉某某三人签了一份协议,签完协议后然某某和宗某某就驾驶购买的黑色现代车回去了。2015年10、11月的饿一天早上11时许吉某某给然某某打电话讨债,并要求然某某到那曲328市场斜对面的一家藏餐馆,然某某到了餐馆后看到吉某某和一名昌都籍的男子在喝茶,吉某某要求然某某还债,另一名昌都籍男子称黑色现代越野车是自己和吉某某的共同财产,吉某某又称他不像我那么好说话,不还债他会杀人的。然某某称今年挖的虫草比较少,有些帐还没有收到,现在没钱还债,自己有一辆比亚迪F3和一辆长安面包车,还有一条重70克的黄金手链能否抵债,吉某某没有同意,让然某某拿现金还债,并要求然某某打电话找亲戚朋友借钱,还说如果没有还钱,就把然某某带到吉某某老家放牧砍柴来还债。然某某还是提出用两辆车和黄金手链以最低价格向吉某某抵债并想办法还剩余欠款,吉某某还是不同意。此后,吉某某起身对然某某说还不上债那就去放牧砍柴,同时抓着然某某的后背将然某某推出茶馆并拉到一辆黑色三菱猎豹车跟前,然某某打开车门上了车,与吉某某一起喝茶的昌都籍男子坐到副驾驶位置,吉某某驾驶车辆把然某某带到了拉萨。到拉萨后吉某某和那名昌都籍男子将然某某带到了一家茶园里,要求然某某想办法还债,那名昌都籍男子对然某某说如果还不了债只能去吉某某老家放牧砍柴,天黑的时候又来了几个昌都籍男子,并和吉某某坐在一起聊天,然某某听见一名年龄较大的昌都籍男子给吉某某说你为了11万的债务就这样把一个老头待在身边万一出了什么事情你能负责吗?这种老头就是带回老家也没有什么用。当晚22时许,吉某某带着然某某去了一家朗玛厅里,次日凌晨2时许吉某某和从那曲来的那名昌都籍男子把然某某带到色拉寺附近的一家宾馆里住宿,吉某某和然某某开了一间客房,吉某某一起的那名昌都籍男子和从朗玛厅过来的女子开了一间客房,然某某在客房内睡在靠窗户的床位上,吉某某睡在靠房门的床位上。早上10时许起床后,然某某提议用两辆车和黄金抵债,但吉某某只同意用黄金手链抵债,说长安面包回到那曲后考虑一下,比亚迪F3不能抵债。此后,吉某某到八角街附近给黄金手链称重,后吉某某对然某某说黄金手链有60克重,可以抵债1.5万元,然某某给吉某某说黄金手链能否抵债2万元,被吉某某拒绝,于是然某某将黄金手链以1.5万元抵债给了吉某某,之后吉某某将然某某带到一家桑拿洗浴中心过夜,第三天早上6时许吉某某和然某某驾驶车辆从拉萨出发中午13时许到达那曲后让然某某回去了(非法拘禁时间约达48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色尼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害人雪某某从宾馆离开并在吉某某家中呆了一晚的事实中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和被害人雪某某对于是否强制带离及是否在吉某某家中被限制人身自由说法不一致,且侦查人员未能找到跟吉某某一起的几个昌都人,没有其他证人予以佐证雪某某所指控的事实。另被害人雪某某从宾馆离开到离开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不到24小时。2、第二起事实中首先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和被害人然某某对于被害人是否被强制或用其他暴力、威胁等手段带至拉萨,两人说法不一致,且被害人然某某对于在拉萨呆了多长时间前后笔录不一致,称由于时间久远,记不清楚在拉萨呆了多久,且被害人无法指认当时在拉萨的住宿地点,无法调取到相关的入住信息等。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本案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那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色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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