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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3351973********,藏族,文盲,无业人员,住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巴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非法持有一把改装半自动步枪,2020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将该枪支主动上交至巴塘县公安局中咱派出所,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勘验、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系自首,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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