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刑不诉〔2023〕13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1967*********,小学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镇**村**组**号。2023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路过西溪河昭觉县新城镇乃托村河段时,发现河岸边有一副已被遗弃的掩罩,遂将该掩罩捡回家中并对其修补。26日,吉某某为了捕鱼给小孩吃,将捡来的掩罩在西溪河昭觉县新城镇乃托村河段捕捞到鲫鱼2条。27日,吉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当场收缴掩罩一副(网眼2.5厘米),渔获物两条(重约0.59千克)。经鉴定,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为194.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主观恶性小,所造成的损害小,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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