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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刑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4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4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高邮市**村**栋**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村**组**号)。不起诉人吉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戚某某、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在明知高宝邵伯湖为禁渔期的情况下,由吉某某提议、戚某某驾驶苏K****小型车辆到高邮湖万家塘北水域处(N32〞49´ 26 〞 E119 "25´ 21 "),张某某具体使用电瓶、逆变器等工具,采用通过连接的电击杆释放电流的方法电捕鱼。张某某将捕到的三条黑色共重7.755千克捞出,戚某某将鱼扔上岸边,吉某某则在岸边的车旁负责将鱼捡进车里并进行望风。

本院认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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