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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布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逮捕。
   值班律师姜世旭,布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以12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处收购一只疑似白腹锦鸡。2019年11月17日布拖县公安局委托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吉某某收购的疑似白腹鸡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疑似白腹鸡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鸡ChrysoLophus  amberstiae。白腹锦鸡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5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7日在值班律师姜世旭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布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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