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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村街道**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吉某甲与被害人吉某乙系亲兄弟,2019年8月12日二人分了房产,书面约**庄水泵房北100米处路口东侧的老宅子归被害人吉某乙所有,2020年4月吉某乙翻盖该处老宅,2020年4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吉某甲得知该事后,因二人有经济纠纷,遂从家中带着大锤,将刚翻盖好的北屋南墙及垛子砸倒,致使房屋部分坍塌,经鉴定,造成损失5200元整。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吉某甲经传唤自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吉某甲赔偿被害人吉某乙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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