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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甲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64********,黎族,文盲,农民,海南省东方市人,住东方市**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有关规定,东方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至14日,因生活拮据,被不起诉人吉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马某某、王某某、吉某乙和高某某使用油锯和山刀在**村附近山中砍伐自己种植的桉树。2019年3月15日,被雇佣的四人将砍伐的两车桉树运往东方市东河镇出售的途中被查获。经鉴定,被伐桉树189株(无幼树),林木蓄积量为20.9825立方米。

2019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吉某甲到东方市森林公安局猕猴岭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吉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甲不起诉。

对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对扣押的原木依法变卖后,所得价款上缴国库。责令被不起诉人吉某甲对砍伐林地进行补种修复,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依法督促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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