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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同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同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8月3日以被不起诉人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同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本县红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街与西城大道十字时,被我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同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03.0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血检含量刚过标准,酒驾时间在凌晨时段,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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