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同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同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韩城市**办**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韩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在韩城市**工地项目部,王某某与高某某因经济发生纠纷,高某某司机杜某某及同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动手打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民事已赔偿并得到谅解,决定对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