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在韩城市**工地项目部,王某某与高某某因经济发生纠纷,高某某司机杜某某及同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动手打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民事已赔偿并得到谅解,决定对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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