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镇**团**连**栋**号,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城**栋**单元**室,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后某某酒后驾驶甘J.6***3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岷县中寨镇小寨村往岷县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岷县茶埠镇甫里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3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