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个旧市人,农民,住蒙自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0日21时58分,被不起诉人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富春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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