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区,住**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后某某在庆阳市**区**路**市场东段与被害人朱某某因买鸡发生纠纷引起撕扯,双方撕扯倒地过程中后某某膝盖压在朱某某胸前,致朱某某受伤。当日朱某某被庆阳市中医院诊断为:1.双侧多发肋骨骨折;2.外伤性头痛;3.骨质疏松症。
2020年1月10日,经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头部损伤属轻微伤;胸部损伤系轻伤一级。
在本院审查期间,不起诉人后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后某某赔偿朱某某22000元,并取得朱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后某某的上述行为,主观上无伤害他人的目的 ,客观上无伤害他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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