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18〕15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2********,汉族,高中,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路**小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10月25日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串通招投标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改造安置小区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向某某与文某某、严某某(另案处理)事先约定,由向某某支付78万元,文某某、严某某帮助向某某所在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同时,向某某支付260万给许某某(我院扣押),从其处购买江西**公司资质用于串标。由于操作失误,该项目由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1841.8万元。中标后,该公司按事先与文某某、严某某的约定,将项目交由向某某施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全部赃款予以追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4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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