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住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室。无前科。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5时50分,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驾驶陕G****6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吕河镇江店社区三组前往旬阳县城,行至江店社区三组马家山村级公路2km+800m处,车辆驶离路面,翻入公路外侧沟道中,造成向某某(系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之子,2019年**月**日出生)当场死亡,向某某及乘员曹某某(系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之妻)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旬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卷佐证,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旬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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