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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交通肇事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66********,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现住湖南省洪江市**乡**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洪江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1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洪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15日,洪江市龙船塘驾驶人向某某驾驶湘KK****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装载450KG水泥(实载9包,每包50KG,核载350KG),搭载戴某某由洪江市龙船塘玉龙岩电站一上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向后滑,乘车人戴某某被甩出车外,造成戴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洪江市公安局认定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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