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1〕Z2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0********,汉族,大专,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务工,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镇**村**组**号,现住绵阳市**高中**宿舍**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婷,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驾驶临时车牌号为川B5****号小型轿车,沿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火车站路口右转时,与右侧直行的由周某某(男,殁年50周岁,本案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2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经车辆技术鉴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驾驶车辆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介于33-36km/h之间。
经司法鉴定,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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