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交通肇事案)_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9********,土家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澧源镇文昌街**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海清,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下午5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驾驶湘******小车从桑植县农业局院内出发欲驶往桑植县建材市场,在行至粮食局路段时向某某侧头取放置在车档位边的水杯,导致车辆与停放在路边的快递三轮车发生碰撞,三轮车侧翻压倒三轮车驾驶员易某某,随后向某某报警并施救,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同日18时许,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向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2月20日,向某某一方与被害人家属经桑植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完毕。2020年1月9日,被害人家属一方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