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永顺县**镇**十里**组。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3月7日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2月27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17日被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2月21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3月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永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顺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二次退回永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顺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永顺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害人田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倒地后侧滑至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型自卸汽车相撞,田某某头部被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驾驶无号牌轻型自卸汽车碾压,田某某当场死亡。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是否超速、超载,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车辆是否符合技术要求以及田某某的相关责任等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两次退查,本院仍然认为永顺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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