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32197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莫祥云,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8日21时许,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邵阳县塘渡口镇和怡园红绿灯十字路口时直行闯红灯,与周某某驾驶的湘******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向某某、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唐某某损伤程度经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向某某拨打救护电话并在拨打报警电话时昏迷。
2019年11月7日,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犯罪嫌疑人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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