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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19〕193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号**,住佛山市禅城区**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时11分,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UK****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路段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向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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