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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77********,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住蒲江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6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0时许,向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蒲江县S106线22km +700m路段处时,被蒲江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向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23.4mg/100mL。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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