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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大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6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审。

本案由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红色“隆鑫”牌二轮摩托车搭载一人从大邑县王泗镇出发沿苏三路、天新大快速路、大驷路往大邑县城区方向行驶。20时许,当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驾车行驶至大驷路成温邛高速涵洞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35.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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