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7********,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岳池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号。于2020年12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C****小型轿车从岳池县建设路方向沿岳池县九龙大街左转弯往岳池县技术监督局方向行驶,当日21时44分,该车行驶至岳池县大西街与九龙大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遂将其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2020年11月30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鉴定为117.8mg/100ml。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