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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6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怀化**干警,住怀化市鹤城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6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与朋友杨某某等人在怀化市河西经开区一餐馆饮酒用餐,后因杨某某身体不适,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遂驾驶牌号为湘N0XN**的小型汽车送其回怀化市河西经开区文创园内办公室取药,行驶至文创园内时与路边广告牌发生刮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5.6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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