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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6********,土家族,研究生学历,四川省**局**队**人员。户籍地:成都市温江区**街**号**栋**单元**楼**。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听取了被不起诉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0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哈弗牌小型轿车,沿光华大道二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光华大道二段由东向西距光耀三路路口约150米处时,被民警挡获,经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110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经抽血检查,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25.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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