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津市市,公民身份号码4307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津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6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津市市毛里湖镇双坪村张成满家中吃晚饭,期间饮用了约2两白酒,后步行返回到家中。19时许,向某某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外出办事,当向某某沿津市市毛里湖镇双坪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坪村村部路段时,与道路南侧的树木发生碰撞,造成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案发时向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6.6mg/100m1。
2019年6月29日19时,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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