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2020 年11 月05 日20 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M*****白色雪佛兰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向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02 毫克/100 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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