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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5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镇**社区**组**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县**镇**集镇“姚开成酒厂”出发,沿“红二线”往本县**镇**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本县**镇“马鞍山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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