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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层。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8日15时许,恩施市清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向某某驾驶鄂Q*****号“村村通”客运线路车从恩施市沙地集镇向花被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沙花公路5KM+500M处被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沙地中队民警拦下检查,民警现场清点鄂Q*****号蓝色面包车上共有乘客17人、驾驶员1人。鄂Q*****核载8人,实载18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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