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3********,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现住慈利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与冯某某在慈利县零阳镇荷花路附近小餐馆内吃饭,其间向某某饮用了一小瓶装“五粮印象”牌白酒。餐后向某某驾驶湘******号轻型栏板货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常张高速慈利西收费站入口时,遇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张家界支队慈利大队民警例行检查,因其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民警遂将其带至慈利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5月15日,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向某某的血样中测出乙醇,含量为94.66mg每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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