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溆浦县**镇**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NHZ760的小型轿车在溆浦县卢峰镇义陵大道行驶,后在168酒店门前路段处被溆浦县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2mg/100ml,经怀化市天铎司法鉴定所对向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鉴定,鉴定结果为乙醇含量为99.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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