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82********,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号**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03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驾驶陕A****1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振兴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血醇浓度为103.6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及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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