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组**号,住余庆县**镇**组**号。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持D照酒后驾驶贵C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施秉县往余庆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湄黄线(湄潭—黄平)102km+500m(和景湾新村路段)处时,被余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液样本检验,检出乙醇含量为182.6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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