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00000009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3时35分,向某某酒后驾驶贵C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安县城芙蓉东路300米处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向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38mg/100mL。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 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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