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渝BB****斯柯达牌白色小轿车从重庆市南岸区工贸大厦出发,经鹅公岩大桥行驶到九龙坡区陈家坪立交桥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向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向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3mg/100ml。随后民警又将向某某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鉴定,从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7 mg/100m。被不起诉人向玉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记录及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笔录及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照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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