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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溪检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巫溪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家中吃饭时饮用了啤酒和白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D****的小型轿车从巫溪县漫滩路向巫溪县天堂殡仪馆行驶,同日22时左右,向某某驾车回家,行驶到城厢镇第一派出所门口时,与停放在路边的渝F2****的小型轿车发生擦挂。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向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次日凌晨1时提取向某某血液送检,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渝东司鉴中心-2020乙醇检字第126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检验鉴定:从送检的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17.4mg/100ml。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2月23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6.血液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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